林祖寿家书 |
厦门市博物馆收藏着一封特别的家书,家书的执笔人是板桥林家第三代掌门人林维源的第三子——林祖寿。祖寿生于光绪二十一年(1896年)二月,在林维源的四个儿子中,己出以祖寿为实际老大(长子训寿早夭,尔嘉为螟蛉子),因此也有所谓的“十婴居长”之称,说的就是在“三大房六记号”的10个男孩中以他排行最大。祖寿的童年,都是在福建度过,由于父亲去世时年纪还小,一直在哥哥林尔嘉的照顾之下,成年后的林祖寿回到台湾,设立了维记兴业,自任社长,刻苦经营,并最终成为当时台湾财政中心的重要人物。 |
也许你会问,一封家书又有何特别的呢?原来,这封家书所揭开的是当年叱咤风云的板桥林家,在第一次析分家产时家族成员间的复杂关系,而这些正是导致林家最终走向分崩离析的原因之一。在当前所保留的文字资料中,对于这个台湾第一家族分家的背后缘由记录甚少,林家后人对此也是讳莫如深,所以要想弄清楚其中错综复杂的关系,林祖寿的这一封家书就具有特别意义,值得好好研究。
家书是林祖寿写给第三房兄长林嵩寿的,信件内容如下:
嵩寿哥大人足下
敬启者:弟等年幼,先人见背,遗下产业,悉委托彭寿哥为后见人,为弟掌管。去年弟已成年,理宜自管,而复有总办之设。闻去年末家族会议欲将总办名目裁撤,各业归还业主自管理,业已成议,只待整理书类,克日移交。弟以俗见,且以移交书牍整理未绪,恐延时日,故未渡台。今以此札奉托,如届领业之期,务必专电告知,弟便亲到。如或期限太迫,则请吾兄为弟代理先行代领,俟弟到台亲收,不可房(旁)落,致弟有失业之祸。到时如有人挟日前此弟所作委托状书件,既不凭准,我兄务必持此信为证。再者,弟如到台,当奉诸母而行,意欲渐(暂)住枋槁旧第,哥即差人打扫洁净以待。斩(披)沥肝胆以此相托,万勿相负以辜地下之心,使有弟终身之叹,幸甚。专此。敬请大安。
弟祖寿顿
由家书内容我们可以看出,这是林祖寿在板桥林家第一次析分家产时,身处厦门的林祖寿听到林家将制定“各房分产后独立核算协议”的消息后,为不使属于自己的那份家产旁落,请求林嵩寿在他未归台之时为其代领物业。看到这里,笔者心里产生了一个疑问,林祖寿为什么不写信给自己的哥哥林尔嘉为其代领,却要将这么重要的事托付给第三房的堂哥呢?当时林尔嘉也正在台湾处理分家事宜啊。后经过查阅相关资料,才知道作为老主人林维源的亲生子,祖寿虽然成年之前一直处在林尔嘉的监护之下,但两兄弟之间矛盾不小,这也让本来就已经错综复杂的林氏家族关系变得更加扑朔迷离。对于一个子孙众多的名门望族而言,一旦面临分家析产往往十分麻烦,林家也不能幸免。那么,如此庞大的家族为何会走上分家之路?这还得从林祖寿的父亲林维源去世说起。
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清政府被迫割让了台湾。板桥林家第三代掌门人林维源居于日本人的统治之下,任凭日本人如何威逼利诱都不为所动,果断率领族人内迁厦门,居住在鼓浪屿。林维源将在台湾的家事、田产委托管事代管,其余散布在台北、宜兰两地的二十一座租馆则由壮勇、家丁暂时照看。可见林维源虽然离开了台湾,但仍通过管事遥控在台产业,并时常派长子林尔嘉回台处理相关事宜;另外,他也积极拓展在大陆的产业。只是一直到1905年去世,林维源再也未曾回过台湾。
林维源在世时,曾经将林家所有属私业的产业,分割给各房个人。他将属于私业的全部产业分为六份,其中二份为长房所得,三份为二房所得,一份为三房所得。各房内按各个应得者的姓名在各应得产业上做记号,以示区别。第一房所得的二份成为“永记”、“益记”。“永记”属林熊征、“益记”属林熊祥、林熊光。第二房所得三份,成为“训眉记”、“祖椿记”、“松柏记”。“训眉记”属林尔嘉及其子。“祖椿记”、“松柏记”属祖寿、柏寿、松寿。这也就是所谓的“三大房六记号”,并成为日后分家产时的参考标准。
板桥林家的第三代领导人去世了,可放眼林家的第四代子孙中,并没有可以代替老主人接棒林家产业之人,除了二房林尔嘉与三房林彭寿较为年长之外,其余均还年幼。就像一艘远航的轮船突然失去了掌舵者,一向平静和谐的大家族朝夕之间暗流涌动,纠纷是非不断,林本源家族即将面临一次重要的转折。
各房纠纷的起因在于,虽然老主人林维源所立遗嘱是让侄儿林彭寿作为林家“后见人”(代理家政的监护人)接掌大权,可林尔嘉却认为父亲的遗意并未将全局委任给林彭寿,而且“彭寿以保护幼年为词,欲把持大权,存心叵测”;另外,第一房、第二房也以“第三房维持原来的合同管理制度专断家政,在产业管理上希望得到不正当利益”为理由,提出了要分产业,同时,一些律师和林家佣人也鼓动林家子弟析产,以便从中谋利;而当时统治台湾的日本政府也积极插手林家财产纠纷,企图达到控制林家的目的。
在此不得不提到的是有关林家本家的家制问题,根据一份《林家诉状》的资料中所述,“林维源将各房私业做分配,仅是为了明确区别所有权而已,而实际上已经分配完毕的三房的全部财产仍然在林家本家的家号下作为三家共同生活的来源。由于当时第一房和第三房入谱者都还很年幼,因此由第三房的入谱者之一林彭寿作为监护人,统管家政及全部家财,但由于当时在厦门的老主人林维源的威望仍然统治着整个家族,所以在板桥时,林彭寿只是挂了个空名。”
1908年,日本人里义正氏作为林家总管时改订了林家家法,将监护制改为统管制,免除了第三方林彭寿的监护职责,推举第一房林熊征任统管,彻底地更换了林家的执权者。可是,在林熊征任统管后,检查各项账簿,却发现账目上显示第三房竟然恣意动用公款,数额巨大,一经揭露,便引发了各房强烈的不满。为了保障各自的利益安全,合同管理制已无法实行,各房分产已是势在必行。
1910年12月,第三房林鹤寿、第二房林尔嘉,从厦门回到台北,与统管林熊征合议废止合同管理制,制定各房分产后独立核算的协议。林祖寿写给第三房林嵩寿的一封家书也就是在此时期。
1912年,林家子孙的分产纠纷最终无法调和,无奈之下只得对簿公堂。林家诉状除了控诉第三房大肆挪用公款之外,还详述了三房林鹤寿是如何挑拨林尔嘉与林祖寿的兄弟关系,并趁着祖寿、柏寿、松寿年幼,诱骗他们将大产业置于三房的监督管理之下,并依靠“祖椿记”、“松柏记”产业获取不正当利益。这个情节我们也可以从林祖寿的家书中看出端倪。
在这场官司中,林家起诉代理人为日本高级律师,适用的法律条文也是根据当时日本统治台湾时制定的法律,官司打到最后,日本总督府介入,由台北厅长井村大吉出面,将已经分好的各房所得,命各房立刻签字,才最后解决了分家的问题。总计分给总房的有25万石,大房得10/25 (熊征6万石、熊祥3万石、熊光1万石)、二房12/25(尔嘉6万石、祖寿2万石、柏寿2万石、松寿2万石)、三房 3/25(彭、鹤、嵩寿各1万石)。
从林家最终的财产分配情况来看,不得不提到闽台两地颇为盛行的“养子习俗”。根据台湾民间社会在分配家族财产时“嫡全,庶半,螟蛉又半”的惯俗,一般情况下螟蛉子(养子)所分的财产是嫡子的四分之一,庶子的一半。然而,在这个成员复杂的林氏大家族内,却并未严格遵循这种嫡庶有别的传统礼俗,甚至在进行财产分配时也并不受制于嫡庶螟蛉有别的社会习惯。林家三房虽为庶出,但三子加一起分不到一半,而林尔嘉虽为螟蛉子,却独得6万石,占二房所分配产业的一半,为二房其余即祖寿、柏寿和松寿三人的总和。林尔嘉与大房林熊征所分得的产业同为“三大房六记号”中份额最大的。这就说明,在闽台根深蒂固的螟蛉子习俗中也有些许例外,一些螟蛉子因年长于嫡、庶子,或因个人能力较强而在家族生活中居主导地位,其相应的社会地位也较高。二房林尔嘉就是此说法的最好例证。
林家子弟由财产纠纷激化至对簿公堂,对于林本源家族而言是一次巨大的创伤,又因日本统治台湾时期的特殊历史背景,板桥林家昔日的辉煌慢慢开始走向了衰败。板桥林家百年家业,不仅仅是一个家族史,更是一个时代的写照,如何从这个家族的发展过程中寻求更有价值的经验教训,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在传统的东方文化里,家族关系的牢不可破以及“和为贵”的思想,让“分家”一事始终带有污名,尤其是在中华传统文化占主导地位的台湾社会则更甚。近几年有关两岸三地各大家族掌门人年事已高,立遗嘱、分财产或是意外身亡留下庞大产业分配不均,导致家族成员对簿公堂的事情层出不穷,不绝于耳。可见,不论古今,在家族传承问题上,如何能做到和平演变是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今人应在借鉴前人的基础上,结合当下的时代背景,规避可能出现危机的因素,未雨绸缪,才不致于导致家人反目,一辈子锐意经营的事业面临分崩离析的下场。这也是我们从林祖寿的这封家书中所引发的思考。
【本文转自:张仲淳、林元平主编《台海遗珍——厦门市博物馆馆藏涉台文物鉴赏》,学林出版社,2014年4月。】
编辑:宋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