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尔嘉告同胞书1
林尔嘉告同胞书2
林尔嘉告同胞书3 |
1922年,林尔嘉开始在菽庄花园中建造“四十四桥”时,便不断遭到毗邻的海关税务司的侵扰;到了1929年,海关税务司侯礼威竟带人闯进菽庄花园中强行拆毁石桥。这一举动激怒了林尔嘉,他愤而将海关税务司告上法庭,并取得了最终的胜诉!今天在厦门市博物馆仍保存着一份跟当时那一段历史有特殊关系的册页——《为菽庄石桥被毁及私权横受侵害事谨告同胞书》。本书为纸质版,共六页十一面,竖行,由厦门市图书馆于1987年移交厦门市博物馆收藏。 这是一份珍贵的历史见证,是上世纪二十年代末菽庄主人林尔嘉因其花园中在建石桥被毁而与洋人打的一场历时一年多官司最终胜诉的见证! 那么,这场轰动一时的状告洋人的官司起因是什么呢? 首先,事件发生的地点“菽庄”,指的就是在鼓浪屿岛上的林氏私家花园——菽庄花园。菽庄花园位于鼓浪屿港仔后海边,占地面积约1万多平方米,是1913年闽台两地负有声望的富绅林尔嘉先生为怀念其家族在台北的板桥故居所建造的,因为林尔嘉字菽庄,因此而得名,又因为花园仿造台北板桥林家花园而被称为“小板桥”。 其次,这场官司发生的背景时间——1929年。那是鸦片战争爆发后西方列强在鼓浪屿恣意横行的年代。1862年,厦门被迫开放为五口通商口岸后,西方列强为进一步掌握厦门经济命脉,便根据《天津条约》在厦门设立海关税务司,并在1865年通过代理人买下了曾是鼓浪屿最早的西式别墅之一的吡吐庐(Beach House,意即滨海之庐)作为税务司的官邸。在此之后,厦门海关税务司对吡吐庐加以修缮,并不断扩建,用作历任税务司的公馆。税务司公馆四周视野开阔,占尽了有利的地理位置。 然而就在1914年,海关税务司在鼓浪屿这种唯我独尊的生活被时任鼓浪屿工部局华董的林尔嘉打破了。林尔嘉在那一年向洪家收购吡吐庐西南墙外的山地,开始兴建菽庄花园。林尔嘉的购地建园计划惊动了税务司。在菽庄花园建成的最初几年里,税务司与林尔嘉两家尚能相安无事,尽管税务司的洋人常抱怨安宁的环境被花园内的聚会(林尔嘉所创办的菽庄吟社不定期地在菽庄花园内举办吟诗大会)所打扰,但林尔嘉并没有放弃继续扩建花园的计划。 1922年,林尔嘉的亲家黄奕住从印尼回国并购买观海别墅定居鼓浪屿,为了方便两家联系走动,林尔嘉在园中建造了海上长桥—“四十四桥”和招凉亭等建筑,并计划在招凉亭前填土修筑一座别致的观海亭,再向东修桥与观海别墅相通。可当“四十四桥”刚修至招凉亭前,税务司洋人就以这项建桥工程阻碍自己下海游泳的路线为由,不时出面阻挠破坏。 时任洋人税务司侯礼威(C·N·Holwill,美国人,有关文件或译作夏礼威、侯尔威)竟然带领工人强行拆毁石桥,他们拆毁石桥的理由是,林尔嘉造桥的地方是海关拥有留置权的地界。而实际上,这是税务司有意在该地界留一条可以通往海边游泳的通道,同时又担心在这片土地上如果盖起高楼,会遮挡税务司的开阔视野,因此想利用留置权作为借口为所欲为。 林尔嘉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愤而向思明地方法院提起对洋人税务司的民事诉讼,并在同年的12月拟具《为菽庄石桥被毁及私权横受侵害事谨告同胞书》,印成单行本,向社会大量散发,号召闽台两地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声讨洋人的非法野蛮行径。 |
在《告同胞书》中,林尔嘉首先以“鼓浪屿工部局历年均向嘉赁借海滩,以为外人夏季沐浴之所,夏(立士)税司(A﹒H﹒Harris,英国人)、赤谷(由助)副税司亦先后函嘉,商请暂准其经行园内”为据,利用菽庄花园山地滩地契据、执照齐全来证明包括海关在内的中外人士早就承认菽庄花园山地海滩为林家私人产业;其次又从《实体法》和《手续法》上说明1914年所订留置权契约根本无效,理由是:“该地于民国三年三月间,经由共有人洪神金即洪狗等全体契卖与嘉,是其所有权早经移转,……亦属侵权行为,何能有效?”该地于1914年3月间由洪姓共有人契卖与林家,所有权已经转移,此后缔约属侵权行为;“又据洪狗未死以前,逢人哭诉,如何被税司私擅逮捕,如何强迫结约,……。即该约之由于强迫可知。”税务司私擅逮捕洪狗,强迫其与税务司缔约,已经违背了缔约双方平等原则;“共有物之处分,非经共有人全体同意,不能有效,……,约中只字不敢提及,是费税司(厦关税务司费妥玛)早悉洪狗毫无代理权可知,则其所结契约,当然不能有效。”这就是说,洪狗非地主代表,无权代理;“至陈恩焘之监同画押,陈恩焘乃海关监督,与税司同一机关中人,为之牵率而至”,监同画押的陈恩焘也是跟税务司穿同一条裤子的,绝不是合格的契约证人;“凡国家机关,代理国家与人缔结契约,必须由主管行政机关在本件(例如县)办理。…若本件则在民国三年五月间,费税司与洪狗缔约时,既违法滥权,未经由思明县办理于前,又绝不使思明县闻之于后(十一年四月间来思明县知事复唐关监督函可证)。手续已若是欠缺,效力又何自而生乎,……”这些都说明,该约既违法滥用职权,没有经过思明县就进行办理,又没有在办理后后告知思明县,手续上存在明显的欠缺、不完备。
林尔嘉引用了中外法律来论证海关对税务司公馆围墙外西南畔山地留置权不能成立。从《告同胞书》中“无一不以债权为前提”、“乃因债权担保之故,得留置他人之物之权利”这几句话,我们可以了解到所谓“留置权”发生的前提,要求留置物与债权有牵连关系,而洪狗与税务司从来都没有债权债务的关系。法律规定,“留置权要占有目的物,不仅为成立要件,且同时为存续要件”,这就是说税务司从未占有该地,当然就不存在所谓的留置权;法律还规定,“不能行留置权于赁借物上”,税务司不能借口赁贷借关系就是所谓留置权发生的原因,这首先在法理上就说不通,更何况“税司与洪姓所结赁贷借契约,仅及于税司住宅,该地原不在赁贷借范围内。”税务司当时与洪姓所结的赁贷借契约,仅仅涉及到税务司的住宅区,而如今被拆毁的石桥原本就不在这份赁贷借范围内。
在《告同胞书》中林尔嘉理直气壮地声明对于私权争执部分,即留置权问题,将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而对侯礼威故意犯法,毁损石桥部分,则将依法提起刑事诉讼。当笔者看到林尔嘉在文中指出税务司本来就是中国所雇佣的官吏,侯礼威以中国官吏资格所犯下的罪行,“当然适用中国法律,绝对不许其藉口领(事裁)判权,逍遥法外。”不禁拍手叫好!因为在当时“弱国无外交”的旧中国,有些外国人凭借各种不平等的条约,任意欺凌中国人,特别是遇到类似这样的涉外案件,中国官员往往不敢正视事实真相维护中国人的正当权益,林尔嘉却敢与违法的外国人斗,毫不示弱,让人不由肃然起敬!
林尔嘉最后在《告同胞书》中寄望“法曹当局、社会人士,主持公道,无令洋员凭藉权势欺侮同胞,以后我国人民亦庶免受此种种之凌虐也。”整篇文章词锋犀利,正气凛然。面对这样一份《告同胞书》,向来盛气凌人的洋人税务司侯礼威这次也不得不有所收敛,自知理亏,不敢与林尔嘉对簿公堂,只能托工部局洋人董事提出书面调解,赔礼道歉。
最终,在几经波折、多方周旋之下,海关税务司和林家达成协议,林尔嘉在花园中为海关保留一条宽的小道,以连接吡吐庐和海滩,而海关放弃了与洪家近半个世纪的购地协议,这场历时一年多的官司最后以和平解决告终。
在这场官司中,菽庄花园的主人林尔嘉,以其博学多才和法治意识,在这场状告洋人的官司中引经据典,利用外国的案例、相关法律依据来为自己受侵害的权利辩驳;又因林尔嘉在闽台两地都具有很强的号召力,能够取得社会舆论与民众的支持,所以始终处于主动的地位。作为一名中国人,敢于状告洋人,而且是公开向领事裁判权挑战,没有相当的勇气和骨气是无法做到的,这种不畏洋人的民族主义精神在当今的社会仍然值得我们大家学习!
【本文转自:张仲淳、林元平主编《台海遗珍——厦门市博物馆馆藏涉台文物鉴赏》,学林出版社,2014年4月。】
编辑:宋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