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博物馆展馆拍摄管理办法
时间: 2023-07-20
      为进一步加强开放管理,为公众提供安全、优良的参观环境,本着规范、有序、文明、公正的原则,厦门市博物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和《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等法律规定与政策文件,特对到展馆拍摄活动提出以下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1.拍摄单位 (个人)须在我馆服务台签署《厦门市博物馆拍摄承诺书》后,方可入馆进行拍摄。
      2.拍摄单位 (个人) 进行拍摄不得影响展馆正常开放,如遇特殊情况须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3.所有拍摄活动进行时,不得采取任何有可能影响建筑文物、公众安全的拍摄方式,请勿使用闪光灯、自拍杆和三脚架等设备及会产生亮光、发出声音等可能影响其他观众正常参观的设备。
      4.如需使用商用摄影、摄像器材,如滑轨、摇臂、反光板、落地式三脚架、稳定支架等,须向馆方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拍摄。
      5.所有拍摄活动进行时,不得随意以设置围挡、占用公共通道、阻挡其他观众等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观众正常参观。
      6.所有拍摄活动进行时,所使用的器材、设备、道具、服装等,不得随意占用公共空间。
      7.所有拍摄活动进行时,不得使用无人机。
      8.如拍摄活动影响我馆正常展览、观众参观,或有影响我馆管理秩序行为的,须服从我馆工作人员指示及安排;拒不配合的,我馆有权制止拍摄活动。
      9.拍摄时请注意保护文物、展品、多媒体设备等,如损坏需赔偿。如出现文物损坏,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0.本馆不负责拍摄作品的审核,请按规定送审发布,如有任何问题,由拍摄方承担相应责任
      11.依据国家文物局《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规定,在我馆所拍摄素材如涉及馆藏文物或我馆字号、品牌标识的,须取得我馆书面同意方可发布;如涉及著作权、商标权、品牌授权等问题的,须事先取得我馆书面授权。
      12.以上规定自2023 年7月20日起执行。
      13.以上管理办法未尽事项,由厦门市博物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