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六章 职工
第七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八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十二章 附则
序 言
我馆成立于1983年2月23日,1988年5月5日正式对外开放,旧馆位于鼓浪屿八卦楼,规格为正科级。2006年6月,厦门市文博机构整合,厦门市郑成功纪念馆(成立于1962年2月1日)、厦门市经济特区纪念馆(成立于2008年12月18日)和厦门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并入,机构规格升为正处级。2019年1月,厦门市博物馆机构规格调整为相当于副处级,正职领导职数1名调整为副处级,副职领导职数3名调整为正科级。2019年10月,厦门市博物馆加挂“厦门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牌子,领导(含党务)职数1正3副,内设机构调整为办公室、陈列展览交流部、保管与征集部、信息和数字化部、文物保护科技部、宣教部、厦门市郑成功纪念馆、厦门经济特区纪念馆、保卫部、文化创意部10个,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0正4副。现有在编编制数68人,非在编编制数28人。建筑总面积3.5167万平方米,展厅面积15706平方米,库房面积3206平方米,文物藏品6万余件。我馆是一座地方综合性博物馆,长期致力于闽台两岸及传世珍贵文物的收藏、保护、研究、陈列,利用博物馆直观的展品,宣传文物政策,普及文物知识,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是福建省最具有影响力的综合性博物馆之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厦门市博物馆(厦门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95-8号。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厦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本馆的经费来源: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馆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馆的宗旨是:作为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
第七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承担藏品征集、保管、鉴定、研究、陈列展览、社会教育、保护工作;
(二)承担文化遗产和古建筑的保护、研究;
(三)组织对外文物展览交流;
(四)承担全市文物调查、考古勘探、考古发掘工作;
(五)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与合作。
(六)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厦门市博物馆馆长为本馆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厦门市博物馆领导班子成员由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考核任命。
第十条 厦门市博物馆内设机构为办公室、陈列展览交流部、保管与征集部、信息和数字化部、文物保护科技部、宣教部、厦门市郑成功纪念馆、厦门经济特区纪念馆、保卫部、文化创意部。
第十一条 厦门市博物馆工作由理事会决定,理事会会议根据博物馆宗旨,制定博物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制定经费预算、监督经费使用。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二条 厦门市博物馆理事会是厦门市博物馆的议事和决策监督机构,负责确定博物馆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行使博物馆重大事项议事权和决策权。理事会对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市文旅局代表、市博物馆代表、社会代表等11名理事组成。
第十四条 理事产生方式:采用委派、征选或推选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市文旅局代表理事2名:由市文旅局分管局领导和分管处室领导担任。
(二)市博物馆代表理事4名:馆长、副馆长、员工代表。其中法人为当然理事,其他代表由市博物馆推荐。
(三)社会方代表理事5名:社会方代表根据任职条件,由博物馆提名,报市文旅局审核通过后聘任。社会代表首次聘任试用期1年,续聘至本届届满。
第十五条 理事会基本职能:
(一)审议博物馆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二)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博物馆财务预决算,保证博物馆的财政稳定;
(四)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评估;
(五)审议各项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六)促进博物馆与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及社会公众的沟通;
(七)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上级审议。
(八)审议其他影响博物馆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理事会的各类辅助及后勤工作,包括会务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有关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由博物馆办公室兼任,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为了博物馆长远目标的实现和发展,在必要情况下,理事会下可增设监督顾问等职能专业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文物委员会等。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通过理事会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权和决策权,支持管理层工作,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不直接参与博物馆管理。
第十九条 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和博物馆章程导致决策失误,致使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参加决策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录在案的,可免除责任。
第二节 理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理事会换届时,理事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产生。
第二十二条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博物馆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住宿、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热爱博物馆事业,维护博物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热心社会公益,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四)社会理事来自社会其他机构或组织,需在所属领域拥有较高的资历和声望,能客观、独立地表达专业意见。
第二十四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博物馆开展业务活动情况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对管理层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博物馆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监督博物馆资金有效使用情况;
(五)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理事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秉持诚信和勤勉精神,认真履行职责,谨慎决策,完成理事会委托的任务;
(五)不得擅自公开博物馆涉密信息,审议有关议案可能会产生相关利益冲突时,应申请回避;
(六)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帮助和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七)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博物馆牟取任何非法不当利益;
(八)理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六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同意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七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疏于履行理事职责,未能承担理事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九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任期工作。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三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若干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提名人选经报请市文旅局审核同意后,经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市文旅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议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委托其他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理事会也可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非会议形式讨论有关议题并做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的上、下半年各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全体理事。
第三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理事会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事联名提议时;
(三)遇重大紧急事宜需要决策时。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定期或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由理事长确定会议主题;
(二)秘书处拟定会议通知;
(三)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和相关资料提供给所有理事;
(四)理事长主持召开会议,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五)会议根据议题进行讨论、审议和表决,根据议题需要进行投票表决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八条 议题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理事对议题逐一分别进行表决。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相关决议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包括:
(一)拟定及修订博物馆章程;
(二)审议博物馆年度工作报告和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
(三)审议博物馆重大财务事项;
(四)审议决定博物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理事会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专人负责如实记录各位理事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形成决议的,还应编写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场对会议记录进行审阅、签名。会议纪要未能够当场签名确认的,则于会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交与会理事审阅、签名。参会理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且未能提供不同意见的书面说明是,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内容。理事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作为博物馆重要档案保存,并抄送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事由;
(三)会议议程和议题;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四十二条 厦门市博物馆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对理事会及博物馆全体职工负责,对本馆财务以及本馆管理层履行职责的合理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本馆、理事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在上级主管部门代表、本馆党组织代表及本馆职工中产生。监事会成员报主管单位同意后由博物馆聘任。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理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二者不可兼任。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参与监事会决策事项的表决;
(二) 监督检查博物馆财务工作;
(三) 对以馆长为代表的博物馆管理层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四) 对理事会及理事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或理事会会议决议的理事成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 当理事的行为损害博物馆的利益时,要求理事成员予以纠正;
(六) 监事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的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博物馆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节 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满三年,管理层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职工代表由馆内职工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监事在任期内辞职、调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本单位各项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 遵守并执行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 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 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 不凭借监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六)监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监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监事资格方可终止。
第四十八条 监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监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监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以上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监事长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上级主管部门提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第五十条 监事长除履行监事的一般职责外,还应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确认监事会会议议题;
(三)代表监事会签署监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四)督促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 监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按程序委托其他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监事会会议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包括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两种形式。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视工作需要召开。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监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监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的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形式,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策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监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监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监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五十八条 本馆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五十九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展览陈列、藏品征集与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七)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理事会的工作监督;
第六十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一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六章 职工
第六十二条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三条 本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
第六十四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二)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三)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六十六条 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六十七条 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六十九条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七十条 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七十一条 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七十二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七十三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十四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七十五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七十七条 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七十九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八十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馆务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八十一条 本馆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八十二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十三条 本馆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八十四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 理事会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1年1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厦门市博物馆理事会。